在线普法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一起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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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疫情仍未结束,防控切勿松懈。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违法犯罪行为却时有发生。今日在线普法,一起杜绝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疫情期间不配合防疫工作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另外,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2、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3、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4、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5、哄抬物价的行为。6、制假售假的行为。7、造谣传谣的行为。8、利用疫情诈骗的行为。9、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10、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要依法严惩这几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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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确诊、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条、第条第1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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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囤积居奇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物价牟取暴利,依照刑法第条第4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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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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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等,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条、第条第1款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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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抗击新冠肺炎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对于传染病,我国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根据法律进行管理和防控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01

乙类管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艾滋病、疟疾、狂犬病、肺结核等。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等。

02

甲类防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已发生病例的场所里的人员,可采取措施

01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疫情暴发、流行地区,政府采取积极措施

01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在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01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02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03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等,采取的措施

01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2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3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

《扩散周知!了解#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一起杜绝!》,央视新闻

《#严惩10类妨害疫情防控行为#》,人民日报

《疫情期间不配合防疫工作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北京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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