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家住广州的林芳芳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4岁的陈浩,在认识一个多月后两人订婚,于年7月底正式登记结婚。此时林芳芳已怀有6个月身孕,在一次产检中得知患有乙肝大三阳,因医生表示这种情况很常见,只要孩子出生后及时打针就不会受到影响,林芳芳也就没当回事而未告诉丈夫陈浩。
当丈夫发现她的产检报告得知她患有乙肝大三阳后,先让其去妹妹家暂住,后换门锁并指责其骗婚决定离婚。林芳芳还曾被陈母及亲戚强行推拉,有早产先兆。街道方面已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两次协调,但陈浩都没有出席,只是让其父亲作为代表。陈父表示,他们婚后经常吵架,早有裂痕。愿意先租房安置林芳芳,婴儿出生后绝不会逃避责任。
女方患乙肝是否影响婚姻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乙肝大三阳具有传染性,男方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呢?
杨子健表示,随着医学认识的不断加深,只要做好适当的保障措施,患有乙肝对于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并无大碍,医生也并未判断林芳芳的病情无法治愈。乙肝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由此认定林芳芳和陈浩的婚姻无效。如果林芳芳病情稳定,陈浩完全可以通过措施加以预防,对于孩子存在的遗传风险医学上也有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法,如果丈夫以对方患有乙肝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于法无据。
不过,为了对自己和配偶及家庭其他成员负责,建议乙肝患者还是应该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病情,并通过医学手段、正确认识、防护措施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这样才能保卫双方婚姻稳定、幸福。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这三种疾病。我国《母婴保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1、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遗传性疾病
1、一方为各种严重的显性遗传病患者
这一类遗传病患者的疾病有视网膜细胞瘤、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软骨发育不全等。这些疾病的共同特点是能造成胎儿明显畸形,不能正常地学习、工作和生活,并且会直接遗传。父母一方有病,子女大约有半数会发病,所以不宜生育。
2、夫妇双方都患有同一种严重的隐性遗传病
男女双方中如果一方是隐性遗传病人,则所生子女一般只带致病基因,并不患病;但如果双方都患有同种隐性遗传病,所生子女就会有很高的发病机会,甚至可能全部发病。如肝豆状核病变,它是一种铜代谢障碍的遗传病,发病后有震颤、肌张力增强、智力减退等神经症状以及黄疸、腹水、肝脾肿大等肝脏病症状,这种病非常难治,所以有此隐性遗传基因的父母最好避免生育。
3、夫妇双方患有较严重得多基因遗传病
如父母患有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精神病、原发性癫痫、先天性心脏病、唇裂、腭裂、糖尿病等,其子女发生疾病的几率较高,所以最好不生育。
3、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妻子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因此,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双方均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办理协议离婚。
但如果双方不能就是否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丈夫未对妻子尽扶养义务涉嫌遗弃
杨子健说,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应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仍相互负有扶养义务,即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均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夫妻互相扶养问题时,更加注重保护女方的权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妻子怀孕后没有经济来源,丈夫在此特殊时期将她从居住的房子中赶出来,即以实际行为表明了其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对妻子和孩子带来威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丈夫可能构成遗弃罪。
记者:吕曈
编辑:黄慧
来源:河南法制报(部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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