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的爆发不失为21世纪以来最重大的事件之一。从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新冠肺炎自年1月爆发后,在4月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而海外疫情自2月以来一直增势迅猛,终期难料。此般现实引起了如下疑问:自工业革命以来长期居于世界前列的西方国家,在相较于其他国家更有效地应对了多次传染病爆发后,为何在新冠肺炎的防治中出现这样的情况?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回顾西方传染病防治史,从而分析西方当下所处的困境,进而探究这一困境的解决之道。福柯的传染病思想和哈贝马斯的法律范式理论提供了很好的研究视角和分析框架,而中国的新冠肺炎防治经验也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福柯将西方传染病防治史分为三个阶段,即排斥阶段、规训阶段和生命政治阶段。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会先后出现三大法律范式,即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和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规训阶段对应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生命政治阶段对应于福利国家法律范式。阶段和法律范式的新陈代谢反映了新的阶段和法律范式的优越性。要解决正处于生命政治阶段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的西方国家的传染病防治困境,就必须引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以具有主体性的人为前提,这正是福柯的自我技术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即人自己塑造自己的主体性,从而打破人的原子化状态,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重新变得可能。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表现为法律制定的商谈民主和法律适用的民主参与。针对福利国家运用生命政治防治传染病的不同问题,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作出了不同回应:针对合法性危机,强调传染病防治立法的民主原则,西方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针对过于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强调传染病防治的依靠群众原则,而这正是中国智慧之所在。纵观西方传染病防治史,虽然防治措施表面上越来越温和,但实际上对人的控制在不断加强,不断消减着人的主体性。简而言之,西方传染病防治史是一部人的异化史,解决西方传染病防治的困境就要消灭人的异化。因此,西方国家应当在坚持民主传统的同时,学习我国群防群治的理论和实践,充分发挥群众自下而上参与传染病防治的作用,各国也应当团结起来,开展国际范围内的群防群治。关键词:哈贝马斯;福柯;传染病防治;法律范式一、引言自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遭遇了三场严重的传染病大爆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三场传染病在世界范围内的肆虐,给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造成了严重影响,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和某些国家的外交关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霍普金斯大学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新冠肺炎自年1月爆发后,在4月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而海外疫情自2月以来一直增势迅猛,终期难料。自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国家在科技、经济、政治、军事、医疗、教育等方面发展迅速,在国际社会居于主导地位,在多次传染病爆发中取得比其他国家更好的防治表现,还长期援助其他国家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可在这次新冠肺炎大爆发中,西方国家,尤其是在与我国的对比之下,其传染病防治表现明显欠佳,不少欧美发达国家疫情恶化尤为严重。这样的情形难免使人疑惑。为了弄清楚西方国家在传染病防治上究竟遇到了怎样的困境,必须首先回顾西方传染病防治史,在历史性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其困境,并探究解决之道。并且,鉴于我国在新冠肺炎防治中明显优越的表现,有必要考察我国能给西方国家怎样的启示。以上问题的探索既要有史料和时事的积累,又要有理论的支撑。在社会科学领域,提到传染病防治历史阶段的研究,米歇尔·福柯的理论是无法回避的。与此同时,笔者并不想就西方传染病防治泛泛而谈,而想特别地从法律范式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而这一研究必然建立在哈贝马斯的法律范式理论之上。福柯在《规训与惩罚》和《不正常的人》中区分了两种传染病治理模式,即“排斥麻风病人的模式”和“容纳鼠疫病人的模式”,这也是西方对个人进行控制的唯二模式。虽然排斥模式和规训模式都相当古老,但把二者正式运用于传染病治理却始于两个相对应的历史阶段。中世纪,教会组织建立完善,并通过一系列教会法的规定逐步确立起应对麻风病的排斥模式,人们将麻风病人驱逐到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并最终消灭了麻风病的大规模传播。但由于排斥模式无法有效地治理鼠疫,近代以来经济和政治实力不断增强的各国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政府法令等规定建立起传染病治理的规训模式,取代排斥模式成为传染病治理的主要模式。规训模式持续而精确地控制着每个个体,在没有疫苗和抗生素的年代有效地遏制了鼠疫。后来,福柯又在《安全、领土与人口》中增加了针对人口的生命政治模式,该模式产生于牛痘疫苗的推广过程中。该模式凭借统计学和安全配置,推动人口的规范化,它不仅能像规训模式那样有效地遏制传染病的发展,还能够有效地预防传染病的爆发。笔者认为,排斥模式对应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之前的法律范式(或许可以称之为“封建主义法律范式”),规训模式对应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生命政治模式对应于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因此当前西方国家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困境可以理解为福利国家法律范式面临的困境的一个表现。要解决福利国家法律范式面临的困境,就必须引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笔者认为,福柯自我技术理论中强调的主体乃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前提,而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依靠群众原则乃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应有之义。总的来说,从排斥阶段到规训阶段再到生命政治阶段,虽然传染病治理措施表面上越来越温和,但实际上对人的控制在不断加强,人的主体性在不断消减,到生命政治阶段,这一趋势已登峰造极。简而言之,西方传染病防治史是一部人的异化史,解决西方传染病防治的困境就要消灭人的异化。因此,西方国家应当在坚持民主传统的同时,学习我国群防群治的理论和实践,充分发挥群众自下而上参与传染病防治的作用,各国也应当团结起来,开展国际范围内的群防群治。二、排斥阶段与“封建主义法律范式”(一)排斥模式与“封建主义法律范式”的关系前文提到,本文将把福柯的传染病防治理论和哈贝马斯的法律范式理论相关联,但首先必须明确,福柯的传染病防治三阶段和哈贝马斯的三个法律范式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存在着一定的“错位”。在此,笔者将首先反驳将排斥模式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相对应的尝试。首先,就历史时期而言,自由主义法律范式是资产阶级法治国或市民社会的法律范式,而排斥模式则是西方中世纪传染病防治的主导模式。其次,就范式内涵而言,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强调个人自由、私有财产和形式平等,而正如下文所说的,排斥模式并不尊重个人自由和财产,也否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尤其是麻风病人甚至被剥夺了法律人格。再次,就范式外延而言,夜警国家不是无为国家,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在公法领域,为了保护私法领域的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必须要采取有力的管理措施,维持国防和治安、征税和济贫等都是国家当仁不让的责任,而排斥模式则是单纯的对麻风病人的抛弃,且多由教会负责,很难算作一种国家管理模式。为了更好地理解这种“错位”,有必要将排斥模式与对应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规训模式加以对比。首先,排斥模式是一种纯洁化的伟大仪式,它给不纯洁的人打上决定性的标记,将人群整个地分为纯洁与不纯洁两部分,将不纯洁的部分边缘化,甚至清除出社区;而规训模式则检疫隔离、分区控制,对病人进行近距离的细致观察,在病人和非病人之间作出一系列细微的被持续观察的区别,它通过不断的检查和评估,引导个人遵守规范,以求最大限度地增进个人的健康、生命和力量。其次,排斥模式是消极的拒斥,背后是一种驱逐、边缘化和镇压的权力技术,它作用于人群,与之相对应的是封建国家和教会法;而规训模式则是积极的容纳,背后是一种积极的、进行观察和制造的、获取知识的并从其自身效果出发自我增殖的权力,权力个人化、分化和细化并最终与细小的个体连接起来,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和国家法。由于哈贝马斯并没有讨论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前的法律范式问题,笔者暂且使用“封建主义法律范式”一词指称与排斥模式相对应的法律范式。“封建主义法律范式”的主要特征包括但不限于:(1)等级制与法律面前人的不平等;(2)领主权与农民、家臣等的人身依附;(3)封建割据、教会的组织性与教会法的统一性。排斥模式之所以主要由教会所规定和实践,主要是因为第三点;而中世纪采用排斥模式治理传染病,除了下文将提到的原因,与封建割据、领主视农奴和家臣等如自己的财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中央集权制国家得以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承认,人不再可能沦为某人的财产,同时教会走向衰落后,排斥模式与“封建主义法律范式”自然淡出了历史舞台,为规训模式和自由主义法律范式所取代。(二)麻风病与麻风病隔离区:排斥模式的诞生麻风病是麻风分枝杆菌感染易感个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由于缺乏有效疗法,前人只能将麻风病人关到麻风病隔离区(即麻风病村或者麻风病院)任其自生自灭。麻风病潜伏期长达数年,因而隔离密切接触者没有现实意义,否则将有大量人口被隔离数年之久,更何况根本无法确认全部密切接触者。不过由于其传染性很小,大多数成人对其有抵抗力,即便是密切接触者患病率也低于5%,基本上不用担心在隔离麻风病人之前感染多人,若真有人已经感染,待其发作再行隔离也没有太大危害。麻风病主要通过与麻风病人的直接接触传播(呼吸道传播为主),极小概率会通过衣物、被褥、毛巾、餐具等媒介间接接触传播,因而只要隔离麻风病人基本上就可以完全阻断麻风病的扩散。麻风病的主要症状是麻木性皮肤损害和神经粗大,虽然严重者可能肢端残废,但大多数病人仍可生活自理。麻风病的这些特征提供了运用排斥模式治理麻风病的前提条件。西方的传染病防治法可以追溯至《圣经·利未记》,这也是中世纪教会法相关规定的依据。《利未记》第13章规定了关于传染性皮肤病的条例、关于蚕食的大麻风的条例,第14章规定要洁净皮肤传染病、洁净感染麻风的房屋。具体内容包括:(1)《利未记》第13章第1-44节:检举疑似患者的义务,祭司的诊断权,麻风病的诊断标准,以7天为一个周期的隔离期(经两个周期仍未发散则为洁净),以及被诊断为洁净的后果;(2)第13章第45-46节:“身上有长大麻风灾病的,他的衣服要撕裂,也要蓬松头发,蒙着上唇,喊叫说:‘不洁净了!不洁净了!’灾病在他身上的日子,他便是不洁净。他既是不洁净,就要独居营外。”(3)第13章第47-59节:判断物件是否染上大麻风的方法,祭司的判断权,以7天为一个周期的隔离期(经两个周期仍未发散则为洁净),隔离期间的清洗,染病物件的焚烧;(4)第14章第1-32节:洁净独居营外的不洁净者的仪式;(5)第14章第33-57节:房主的报告义务和腾空房屋的义务,判断房屋是否染上大麻风的方法,祭司的判断权,以7天为一个周期的封锁期,洁净感染麻风房屋的办法,期间进入者的后果。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排斥模式的雏形,这一模式将在中世纪最终建立起来。福柯指出,在欧洲,排斥模式是通过国王的行政机关在政治上活跃起来的,教会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也至关重要。就法国而言,年主教会议的教谕勾勒出排斥规则的轮廓,接着年查理曼大帝的教士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改,从12世纪和13世纪开始,其在习惯法文件和主教会议的成文法中遍地开花。(三)中世纪法律中的排斥模式排斥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区分:将人群划分为正常人和麻风病人两部分,在二者间拉开距离,建立起不接触的规则;(2)驱逐:将麻风病人驱逐到外边的混杂世界中去,从而建立起两个互相隔绝的群体;(3)人格否定:剥夺被驱逐者的法律、政治甚至道德上的资格,视其已死;(4)通过上述过程,人群确保自身是一个纯洁的共同体。《利未记》中虽然规定麻风病人要独居营外,但这并非完全抛弃。患病期间,祭司会去为他举行洁净仪式,麻风病人在洁净后将得以重返营中。他并非已被视同死人,而仍然是上帝的子民。相比于《圣经》,排斥模式更有可能源于日耳曼人的传统。中世纪早期的蛮族立法规定:(1)必须将麻风病人逐出城镇;(2)未婚夫可以将患病的未婚妻丢弃荒野。而在同一时期,基督徒尚把麻风病人看作“基督的贫民”加以救济和爱护。有系统的隔离麻风病人要等到12世纪中叶以后。教会和国家自12、13世纪起加强社会控制,他们把矛头对准异端、犹太人和被统称为“麻风病人”的各种传染病患者。13世纪以后,随着犹太人在西欧地位的日益恶化,他们逐渐被驱逐出所在的国家;而麻风病人则迎来了被丑化和隔离的命运。麻风病人要么进入麻风病院,要么只能沿街乞讨,还得通过摇铃或敲铁片提醒人们远避,吃那留下的残羹剩饭。更糟糕的是,教会和国家开始认为,异端分子和犹太人以不道德性行为传播疾病,麻风病正是不道德性行为引起的一种疾病,从而形成了罪恶的“三位一体”。国家和教会通过立法歧视麻风病人,加深了人们对麻风病的恐惧,促使人们由同情转为厌恶(甚至憎恨)麻风病人。伴随着麻风病人的污名化,国家和教会对麻风病人采取的措施也越来越冷酷:麻风病人不能在窄巷里行走(以免碰上迎面而来的行人),麻风病人的财产被国王没收,一些麻风病人甚至被像异端那样处以火刑。在-年左右的法国北部和东部的一些教区中,更是出现了为麻风病人举办“葬礼”的情形:麻风病人在Liberame的歌声中被领向教堂,聆听淹没在管风琴中的弥撒,随后模拟埋葬并被人送到新的住所。“葬礼”仪式一直到年以后麻风病基本消失方被取消。虽然亚西西的圣方济各等人反对对麻风病人的此种迫害,指出主要求人们怜悯麻风病人,亲近和关怀是救治麻风病人的唯一办法,但他们仍然尊重教会和教皇的权威,只是个人身体力行对麻风病人的关怀,影响有限。排斥模式的淘汰尚待其他因素的出现。(四)排斥模式面临的挑战:鼠疫“plague”一词具有瘟疫、鼠疫等含义,诚然瘟疫并不仅仅是鼠疫,但该词通常用来指称鼠疫,其他瘟疫一般会用别的词指称,本文中也不对瘟疫和鼠疫加以明确的区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基督教国家,“plague”一词既指人间的瘟疫,又指上帝降下的灾祸——瘟疫就是上帝为惩罚人的罪而降下的灾祸。人们并不知道鼠蚤(一种寄生在鼠类身上的蚤类)传播鼠疫,反而认为主要由猫、狗等家养动物传播,因为它们习惯于在街与街、家与家之间游荡,会在皮毛中携带瘴气或者染病尸液。“鼠疫”这一概念严格来说只能在年亚历山大·耶尔森和北里柴三郎发现鼠疫杆菌后方能采用。历史上最著名的一场鼠疫,当属-年的“黑死病”。“黑死病”之名有几个来源:(1)败血型鼠疫会造成皮肤广泛出血、瘀斑、紫绀、坏死,死后尸体呈紫黑色;(2)14世纪正处于小冰川时期,欧洲终年潮湿、寒冷,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不断,农牧业受到严重影响,然而人口却急剧增加,饮食、居住等条件恶化,并伴随猎巫运动,这样的生活环境宛如黑夜;(3)黑死病造成欧洲万人死亡,占当时欧洲人口的1/3,幸存者大多属于鼠疫的不易感人群,如此残酷的疫情好似无边的黑暗。黑死病结束后,鼠疫在欧洲多次反复,直到-年伦敦大瘟疫后才逐渐销声匿迹。历次鼠疫期间,众多健康人自我放逐,或是飘在河上、海上,或是扎营在旷野中。对麻风病行之有效的排斥模式,为什么就不能有效地控制鼠疫,反而出现了反向排斥的情形呢?(1)鼠疫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即便在潜伏期也如此,未接种过疫苗和未得过鼠疫的人群普遍易感,更何况鼠疫疫苗直到年才由耶尔森首制成功,而且仅对腺鼠疫有效,有效期仅半年。(2)鼠疫的传播途径难以控制,其主要传播途径除了人和人之间的接触传播和呼吸道传播,还包括鼠蚤传播,甚至各种物品都能传播。(3)鼠疫发病快、病情严重、致死率高,患者不具备自理能力,得不到充分照顾只能加速死亡,死亡后必须有人及时处理,还只有未患病者才有能力处理,这无疑使未患病者身处极大的危险之中。排斥模式有两种类型,一种就像中世纪剥夺麻风病人的权利、迫使其流浪街头那样,如果将其运用于鼠疫患者,无异于积极向外散播鼠疫。那么,像把麻风病人关到麻风病隔离区那样,将鼠疫患者驱逐到特定地点又如何呢?当鼠疫在乡村爆发时,可以采用排斥模式将该村与外界隔绝。德比郡伊姆村是一个小山村。年9月,裁缝乔治·维克卡斯接到一批来自伦敦的、被污染的布匹,很快村里就有大量人员感染。为防止疫情扩散,教区长威廉姆·莫姆彭森和修道院院长托马斯·斯坦利在征得大家同意后,决定牺牲本村利益以换取周边地区的安全,他们要求村民呆在家里不能离开,用石头将整个村庄围起来以实行主动隔离。在疫情结束时,他们以76户人家共牺牲人的惨重代价(死亡人数占总人口50%-80%),阻断了鼠疫向德比郡其他地方的蔓延。由于乡村人口少、范围小、人口流动性小,虽然排斥模式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但尚能将鼠疫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当鼠疫在城市中爆发时,排斥模式提供了两套应对方案。(1)将整个城市封闭,这将导致几万到十几万人死亡,然而一个连居家隔离措施都无法确保的城市,又怎能确保自身完全封闭呢?(2)将需要被隔离的人转移到特定隔离区。然而,一旦发现一例鼠疫患者,就意味着已经存在着若干有症状或无症状的感染者和自身未感染的携带者,随着对这些人隔离的延迟,感染者将呈几何级数增长,很快就将覆盖庞大的人群,让人猝不及防。人们怎能确保鼠疫不会在转移如此庞大的人群的过程中扩散,怎能提供足够庞大的隔离区来容纳他们,又怎能使发现他们、转移他们的速度赶上鼠疫蔓延的速度?更何谈无症状的感染者和自身未感染的携带者无法从表面上分辨,以及离开悉心照料的鼠疫患者根本无法自理?把与前述需要被隔离的人或者被感染物品存在密切接触的人都转移隔离到一处,难道不会造成未感染者的感染吗?当然就算一次性把所有需要被隔离的人都隔离起来,他们住过的房屋、用过的物品依然会残留鼠疫杆菌,老鼠和跳蚤等也能把鼠疫杆菌从隔离区带回城中,甚至经过隔离区的人也可能因吸入被污染的空气而感染。综上所述,排斥模式在与鼠疫的斗争中彻底失败,这一失败呼唤着一种新的传染病治理模式的到来。幸运的是,鼠疫潜伏期短,腺鼠疫潜伏期约为2-8天,原发性肺鼠疫和败血型鼠疫潜伏期约为1-3天,隔离密切接触者进行一段时间的医学观察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鼠疫杆菌及其主要宿主鼠蚤的最适温度约为20-30℃,只要政府治理得当,就可以在入冬之后有效地控制住鼠疫。这为规训模式的登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三、规训阶段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一)规训模式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关系由前文可知,排斥模式和封建主义法律范式对待麻风病人是相当不人道的——把麻风病人当作低等的人对待,甚至不把他们当作活人对待。中世纪晚期,西方资本主义萌芽,人文主义兴起,冲击着排斥模式和封建主义法律范式,呼唤着更加人道的传染病治理模式。同时,排斥模式对鼠疫的无效性也要求一种新的传染病治理模式的登场。终于,在经历了若干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之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国,确立了传染病治理的规训模式和自由主义法律范式。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即资产阶级法治国或市民社会的法律范式。必须首先明确的是,哈贝马斯提到的该范式的几个特征——以追求私利的个体为单位,以私人的自主性为基础,强调对个人自由权的保障——主要涉及的是私法领域,因为他认为以保障财产权为核心的私法为最重要的法律。但如果认为该范式意味着公法领域的自由放任,那就完全错误了。詹姆斯·富尔彻在分析无序型资本主义(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即工业资本主义早期)时指出,当时兴起的自由主义思想确实提倡个人自由和市场的自主运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完全放弃管制。之所以称这个阶段为无序型资本主义,就是因为当时罢工、暴动、破坏机器以及侵犯他人财产权等行为威胁着生产与社会秩序,而工会和激进政治运动直接挑战了雇主和国家的权威。然而,只有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市场力量才能自由操作,而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加强国家力量。因此,政府动用(有时是极端暴力的)武力来镇压暴动和示威。政府在解除经济管制的同时,凭借自身的强势和最低程度的国家福利,维持小规模制造的激烈竞争,并使工人组织保持力量单薄。也正因此,如哈贝马斯所言,法律在形式上平等但在实质上不平等。与此相对应的是传染病治理的规训模式。首先,法律的社会作用并不在于达成特定的社会政策目的,而只是一种必要的、协调个体与个体行动自由的强制性规范,它并不会要求政府通过法律推行一定的传染病防治政策,而只要求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尽可能减少传染病对社会的危害。其次,法律并不会要求政府持续观测人口的健康状况,也不会要求政府采取卫生整治、城市规划、健康教育等传染病预防措施,只是要求政府在传染病发生之后,采取隔离、封城、出行限制、集会禁止等措施。再次,法定措施限制的主要是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自由,目的是防止他们传染给健康人,这说明法律保障的是消极自由,并以伤害原则为自由的边界。它的问题在于传染病治理的事后性,只能尽可能减少、缩短传染病的损害,而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二)利维坦与瘟疫之城:规训模式的诞生前文提到,黑死病宛如无边的黑夜,它没有使欧洲人联合起来,反而颠覆了欧洲的秩序,成了自然状态朦胧的原型,以及现代政治思想的起源。年,托马斯·霍布斯出版了《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世俗国家的质料、形式和权力》(英文版),当时他身染重病,关于疾病的思考深深地印在了书中(他还是医学和解剖学的研究者与实践者)。年版《利维坦》的封面是霍布斯亲自设计的,上面画着利维坦(年版以护国公克伦威尔为原型,年版以国王查理二世为原型)。利维坦面向读者,从高山后的大海中高高立起(利维坦原为海怪),其身体由不可胜数的、同样渺小的个体组成,头戴王冠,右手持宝剑,左手持权杖,宝剑和权杖越过高山伸到了高山前的城池之上(山上散落着村庄)。象征着这个由契约构成的国家是非自然的、人为的,世俗主权者掌握着最高的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臣民个人被完全整合进国家之中。利维坦下方是一座城池,利维坦右手一侧有一座象征世俗权力的军营,军营周围有几个士兵在操练;利维坦的左手一侧有一座象征着宗教权力的教堂,教堂旁有两位戴着鸟喙面具的医生。除此之外,城市街道上空无一人。封面下半部分左右各有五幅小图,左侧(即利维坦右手一侧)从上往下依次是城堡、王冠、大炮、军械、战争,右侧(即利维坦左手一侧)依次是教堂、法冠、霹雳(代表开除教籍)、写有经院术语的三叉戟和双叉戟(代表精神武器)、宗教辩论(可以理解为一种宗教战争)。大炮朝向霹雳,象征着世俗权力对宗教权力的胜利。整个封面意味着,俗界和教界的战争已经结束,掌握着至高的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利维坦建立起来,和平在陆地和海洋、城镇和乡村、俗界和教界全面降临。瘟疫虽然不属于俗界或教界的战争,但在比喻的意义上也不失为一种战争,这种战争隐喻至今仍被广泛使用。在这场战争中政府与教会齐心协力,竭力维持秩序,防止国家沦入自然状态,最终战胜瘟疫,恢复和平,而已被整合进国家之中的臣民则自始至终全然服从主权者的意志。这与福柯笔下的“瘟疫之城”不谋而合。“瘟疫之城”是一座被封锁的城市,街上的所有动物都遭捕杀。通过市长、区长、里长的金字塔结构,层级监视持续不断并深入到每一条街道。里长将所有居民锁在家中,并将钥匙上交区长,军官和富人指挥的民兵队伍在城市各出入口、市政厅和各教区警戒。每个人每天都要在自家的窗口接受里长的检查,里长对每个人的情况和巡视中了解到的一切信息进行记录,并层层上报。任何医生、药剂师和神父,只有在市政长官指定的医生许可后方能执业。每隔几天就要对每间房屋逐一消毒。任何人擅离城市,或者里长擅离职守,或者被隔离者擅自离家,或者隐瞒死人或病人,将遭到死刑的惩罚。由此可见,“瘟疫之城”中只有三类人不受强制隔离措施的限制: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的各级官员,在主权者的代理人指挥下维持秩序的军队,以及主权者的代理人授权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生。主权者通过赋予上述三者远超其他臣民的权力来治理瘟疫,防止国家重新陷入自然状态。虽然做各种危险而下贱的工作的“乌鸦”也无需隔离,但并不是因为他们拥有权力,而是因为他们连权利都已丧失。虽然黑死病的爆发就已呼唤利维坦以及传染病治理的规训模式的到来,但是欧洲国家在黑死病结束后经历了一系列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发展,才最终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以规训模式取代排斥模式成为传染病治理的主导模式。封建时代的经济是以封地为基础的,各级领主通过自己的农奴经营自己的土地,向他的上一级领主缴纳地租,围绕此建立起来的制度是非连续的,权力是分散的。而在应对一系列难以应对的天灾(如瘟疫等)和人祸(如骚乱、起义等)的过程中,地方贵族不得不向王室求援,国王派出的官员和军队在克服天灾人祸的同时,也不断夺取着地方贵族的权力,从而使权力集中到王室手中。王室向地方派出征税官征税,打破了以往的地租制度,引起地方贵族的反抗。王室为了与贵族斗争,联合资产阶级,通过爵位和官职的买卖,将资产阶级吸纳进官僚体系。国家的官僚制度不断完善,行政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不断增强,最终联合人民推翻了王室和贵族的统治,建立起资产阶级中央集权制国家。资产阶级国家的经济建立在工商业的基础上,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资本的增殖,这要求持续的、精细的管理。政府权力不断在更广的范围向更细微的方面扩展,甚至包括以往属于行会、教会甚至家庭自治范围的事项。政府越来越积极地参与、也越来越有能力参与环境整治、慈善救济、瘟疫治理等工作。上述这些趋势都在中世纪末至18世纪初的一系列法律中规定下来,这里以英国为例。16—17世纪英国中央和地方颁布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法令,其中最重要的是年《济贫法》(年修改)和年《被瘟疫感染人群的管理法案》。这些法律和法令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瘟疫防控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枢密院、郡治安法官/市长、教区参事和主管人以及基层工作人员,每一级的具体职责和奖惩机制都被详加规定,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在此条件下,政府得以在瘟疫期间安排人员管理任何人或组织的行为,对不遵守者也能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教区济贫基金也功不可没。济贫基金解决了穷人在饮食、医疗、护理等方面的后顾之忧,确保其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而济贫基金的建立则以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征税制度完善为前提。至此,人们得以采用规训模式应对瘟疫。(三)《伦敦市长及市议会就年瘟疫传染公开发表的各项决定》中的规训模式什么是“规训”(Discipline)?在福柯笔下,“规训”是一种权力类型和行使权力的轨道,具体来说:(1)规训的对象,一方面规训以个体(甚至人体的不同部分)而非群体为目标,是一种权力的个体化技术,另一方面规训着眼于身体的机制、运动效能、运动的内在组织,而非人体的诸种表象;(2)规训的手段,包括训练、矫正、监视、惩罚等;(3)规训的控制模式,规训聚焦于个体活动的过程而非结果,通过持续的强制以及对时间、空间和活动的缜密安排与重新构造而发挥作用;(4)规训的目标,在维持秩序的基础上,操练身体以使其驯顺而高效,形成一种“服从—有用”的关系。传染病治理的规训模式包括四个方面:持续的层级监视、不断的信息登记、严格的空间隔离、严格的卫生措施。福柯认为,17世纪末、18世纪初规训模式正式取代排斥模式成为传染病治理的主导模式。因此,不妨以伦敦大瘟疫期间颁布的《伦敦市长及市议会就年瘟疫传染公开发表的各项决定》为例,探究这一时期规训模式在法律中的展开。1.持续的层级监视和不断的信息登记市参事要任命各教区的公共理事会,理事会代表即主管人,任期最少两个月。任何人选不得拒绝任命,否则将被监禁,直到其服从安排。主管人的职责包括:(1)反复了解该教区的瘟疫感染情况,并接受市参事的考察;(2)及时封闭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房屋;(3)监督治安官,向本教区参事检举玩忽职守者。参事、参事代表及公共理事会成员必须每周在教区内合适的地点根据需要碰头至少一次,商量如何及时有效地执行各项命令,并且可以在各自管区内执行会议研究制定的有益规定。各教区应任命若干女性检查人,负责认真检查、如实汇报检查对象是否死于瘟疫。各教区的医生应为所有即将上任的检查人体检,并不时给已经上任的检查人体检。瘟疫期间,检查人严禁从事任何其他工作。为了更好地监督、协助检查人的工作,各教区应被划分成适中的四块,每块由一位医生负责,医生从该区域以外挑选。在自己的辖区内,医生和检查人一起检查病人和尸体,并在最后提交一份完全真实的疾病报告。被检查的人或被检查的尸体的家属应按照每人或尸体12便士的标准向医生支付报酬,没有能力支付的由教区负担。每栋被感染的房屋都要指定两名看守人,分别负责6:00—22:00和22:00—6:00。看守人必须确保没有任何人进出房屋,否则将被严惩。看守人应尽量满足被隔离者的要求。看守人有事需要离开时,必须将房屋锁闭,并把钥匙随身携带。房主一旦发现自家房屋里有人出现疑似病症,必须在病症出现后两小时内报告本教区检查人。通过市参事、教区参事、主管人、检查人、医生和看守人自上而下的监督,以及房主自下而上的报告,一张严密的层级监视网络得以形成。在这个监视网络中,信息源源不断地被获取和上传:房主向检查人汇报,检查人和医生向教区汇报,主管人向教区参事和市参事汇报,教区汇总感染人数、死亡人数等信息后向市政厅报告,市政厅向枢密院汇报,并根据各教区的报告制作、发布《死亡率周报》。同时,各级政府也根据其收到的信息作出决定,层层下达付诸实行。由此可见,规训权力有规律地、连续地自我分权,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基层无间断的金字塔结构。规训权力具有毛细渗透功能,渗透到每个角落,甚至是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监视连续不断地进行,通过层级网络、监视、观察和书写,对每个人的姓名、位置、肉体、病情、死亡和幸福加以确定,精确地统治着每一个肉体。这种将城市空间划分为不同层级、大大小小的网格状区域,并安排相应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各区域的监督管理和情况收集反馈,从而使得国家权力像毛细血管一样渗透到每个人生活最复杂微妙领域的管理模式,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今天的社会治理中也被广泛采用。2.严格的空间隔离一旦主管人、医生或者检查人发现任何人死于瘟疫感染,都必须且只能在日出以前或日落以后掩埋死者,其房屋将被封闭。掩埋死者要得到教会委员或者治安官的许可。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在尸体进入教堂时不得陪伴左右,不得在公共祈祷、布道或演说时间掩埋尸体,尸体也不能停放在教堂。儿童参加任何葬礼都不得靠近尸体、棺材或者坟墓。所有墓穴都必须深达六英尺。此外,瘟疫流行期间,取消所有在葬礼上举行的公众集会。这一条是死人和活人之间的隔离。一旦发现任何人感染瘟疫,都要在当晚将其隔离在同一房屋里。没有教区主管人的同意,其他人或者家庭不得迁入隔离感染者的房屋,也不能将病人迁出。任何人如果接触了确诊病人,或者擅自进入被感染的房屋,那么其住所将被封闭。任何人不得离开被封闭的房屋,医院、隔离帐篷或为其仆人占用的房屋,且负责监督和看护被隔离者的人要在转移前仔细检查其情况,确保此搬迁不会给教区带来任何危害,而且这种转移只能在夜间进行。倘若已经转移了非病患,那么就不可以往相同的住所转移病患,反之亦然。病患移出后,房屋应继续封闭,以防感染发生。绝对禁止被隔离者以任何方式离开,否则其所来自的教区将受到严格管理,保证将其在夜间送回,对离开负有责任的人也要根据本教区参事的规定遭到惩罚,曾接纳过他们的房屋将被封闭。所有因受到感染或可能受到感染而被封闭的房屋,都要在门的正中间标明一个长长的红十字,并印上“上帝,请宽恕我们”,此标志将一直保留到封闭解除。在治安官确保该房屋被封闭后,将有专人负责看守。隔离期间,会有一名护理人住在屋中照顾被隔离者,如果护理人在封闭解除前擅离房屋,那么其到过的地方都要被封闭。封闭会持续4周,每出现一例确诊或死亡病例就要重新计算,封闭期间人们的生活必需品自行提供或由社会提供。以上是病人和非病人之间的隔离,接下来这一条则是感染物品与非病人之间的隔离。因感染而被隔离的物品,必须根据教区主管人的指示在屋内用火或熏香等消毒后方能再次使用,并禁止往外运输、出售、典当物品。不得公开销售旧的床上用品或服饰,否则将被判处监禁。从被感染寓所流失出来的物品在感染以后两个月内被购买的,购买者的房屋将被视为感染而封闭。虽然基层工作人员不是病人,但由于其与病人接触密切,因此也必须与非病人相隔离。检查人、医生、护理人及埋尸人在经过街道时必须手持一根三英尺长的红色棒杆。他们只能进入自己的及被委派进入的房屋,并要尽量避免接触人群,尤其是在刚完成工作时。在出租马车的车夫把瘟疫医院等地以后,马车必须经过彻底消毒方能再次使用,且车夫在一周里不能再接受雇用。隔离不仅要把“危险的人”与“安全的人”区隔开,还要避免“安全的人”聚集,以免“危险因素”潜伏其中。禁止流浪乞讨或在城内游荡,违者将受到治安官严格公正的惩罚。禁止一切娱乐性群聚活动,违者将受到教区参事严惩。未得到进一步指示的允许,不得举办公众节庆、城区群众特殊集会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宴会,节省下来的经费将被用于济贫。在公共娱乐场所酗酒构成公共罪行,因为它会极大地加速瘟疫的扩散。晚上9点以后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饮洒,否则将受到惩罚。但是官方鼓励在教堂中举行抵抗瘟疫的祷告,以安抚人心、振奋士气、加强团结(虽然它极不利于防止瘟疫传播)。此外,为防止动物把瘟疫传染给人类,还必须把动物与人区隔开。城区内严禁出现猪、狗、猫、驯鸽或者兔子等动物,一旦在街上发现迷路的猪,任何官员应将其扣留,其主人将依据公共理事会的规定受到相应的惩罚。所有的狗和猫由专门人员在指定地点宰杀。此外,政府还组织开展了捕杀田鼠和家鼠的活动。上述规定要求将所有已经或可能感染瘟疫的医院、隔离帐篷、自己家中或指定的房屋中,并禁止人员的流浪和聚集,每个人都被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或者行动受到限制,甚至连动物的行动自由都被剥夺。加上政府对进出伦敦的限制,以及各教区之间的警戒,整个城市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个封闭的、被割裂的、静止冻结的空间。任何人都不能擅自离开他的活动范围,否则要么被感染,要么被惩罚;任何动物也不能离开它的活动范围,否则不仅自己性命难保,它的主人也要跟着被罚。个人和动物的许多微小活动都被监视,各种情况都被记录上报。权力根据一种等级体制持续运作着,每个人都被归入正常人、病人或死人的范畴。3.严格的卫生措施每家住户都必须每天清扫门前的街道,以确保清洁卫生。清道夫必须每天运走各家清扫出来的垃圾和秽物,并通过吹喇叭通报自己的到来。垃圾必须堆放在尽可能远离城区和公路的地方,严禁在城区附近的花园倾倒粪便。严禁贩卖各类腐败变质的或有毒有害的食品,酿制啤酒的工厂必须确保酒桶不存在发霉等可能危害健康的情形。完全可以把严格的卫生措施理解为污秽与洁净的区隔。虽然确保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与防止鼠疫传播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但是它对于减少鼠疫杆菌的滋生环境、增强人群抵抗力具有很大的帮助。同时,把触角伸向街道卫生和食品安全,也是规训权力毛细血管式特征的表现。如果说瘟疫是彻底的混乱,那么规训机制就是彻底的秩序,它的功能在于解析、清理各种混乱,对人和物进行分配。它的政治梦想是建立一个被规训的社会,一个治理完善的城市乌托邦,一座静止不动的、每一个人都在权力挤压下被精细分割并被固定在一定位置上的城市。简而言之,规训机制要求进行复杂的划分、个人化的分配、深入地组织监视与控制、实现权力的强化与网络化。相比于排斥模式,规训模式在传染病治理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1)严格的空间隔离极大地减少了因感染者和携带者的流动而导致的传播;(2)持续的层级监视有效地控制着社会各个微小方面;(3)不断的信息登记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全面掌握疫情并作出相应的部署;(4)严格的卫生措施有利于遏制病毒和细菌的繁殖和扩散。虽然规训模式非常严格,但正如前文提到的,它比排斥模式更加人道——它尊重病人为平等的人,积极进行救治,对其采取的措施以防止传染给他人为限,并对全体人民都科以防疫义务。可以说,排斥模式是任意而残酷的,规训模式是严格而温和的。权力在其更加温和的表面下在横向与纵向上极大地扩展了,因而规训模式也更具有效性。(四)规训模式的局限:传染病治理的事后性根据历史学家保罗·史莱克对伦敦死亡统计表的分析,-年伦敦鼠疫死亡人数为人,占伦敦总人口22.6%;年伦敦鼠疫死亡人数为人,占伦敦总人口20.1%;年伦敦鼠疫死亡人数为人,占伦敦总人口7.5%;-年伦敦大瘟疫死亡人数为人,占伦敦总人口17.6%。还有一种说法是伦敦大瘟疫造成约10万人死亡。此后,英国再没有过鼠疫大爆发,但这不代表欧洲其他地区平安无事:年,维也纳鼠疫爆发,引起了奥地利、普鲁士公国和波西米亚更大规模的鼠疫爆发;-年,拉脱维亚的里加爆发鼠疫,人口减少了一半;年,马赛大瘟疫爆发,这是欧洲最后一次鼠疫大爆发。然而世界其他地区依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年,第三次大鼠疫在中国云南爆发;年,香港鼠疫爆发,并于年蔓延到印度和巴基斯坦,年又通过船只传播到埃及和夏威夷等地。人们不禁要问,既然远比排斥模式有效的规训模式已经成为传染病治理的主导模式,那么为什么伦敦大瘟疫死亡人数如此之多,大瘟疫之后欧洲(包括那些和英国同样发达的国家)还爆发了数次严重的瘟疫呢?在规训模式下,一旦发现疑似病例,政府就会迅速介入,关闭他的住处,将该病例及其同住者隔离。但由于鼠疫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发现一例感染者,就意味着已经存在若干已发作或未发作的感染者或者未感染的携带者,除此之外还可能存在若干携带病原体的动物或物品。如果不能及时将这些人隔离起来,禁止其他人进入他们的住所、接触他们的物品,并及时处理这些动物,被感染人数就会呈几何级数增长,直至鼠疫大爆发。然而,即便拥有信息系统和大数据的今天依然无法完全追踪传染病传播的轨迹,更何谈那个年代?即便将能够追踪到的密切接触者全部隔离,也难免有人被遗漏,而“漏网之鱼”仍然能将鼠疫快速地传播出去。简而言之,政府的介入必然是迟延而片面的。因此,除非鼠疫发生在地广人稀之处,或者政府幸运地及时将全部感染者和携带者隔离,否则鼠疫最终必然大爆发。鼠疫大爆发后,政府会在之前的隔离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封城、限制出行、禁止集会和消毒等措施,但由于鼠疫已经全面蔓延开来,这些措施最多也只能把鼠疫限制在已经爆发的范围之内。如果封城措施不力,或者封城前已经有感染者将鼠疫传播出去,或者与外界交接物资者将鼠疫传染给前来供给物资的人,那么鼠疫完全可能在其他地区爆发。即便像“瘟疫之城”那样,一旦一个城镇发现鼠疫患者,就强迫所有居民在家中隔离,只允许少数官员、士兵、医生和“乌鸦”在街上活动,依然无法避免鼠疫传播——怎能确保鼠疫不会从一家经由官员、士兵、医生特别是“乌鸦”传播出去呢?正如前文所述,规训模式作为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在传染病治理方面的体现,不会要求政府制定一定的传染病防治政策并通过法律加以贯彻,不会要求政府持续观测人口的健康状况,也不会要求政府采取卫生整治、城市规划、健康教育等传染病预防措施。规训模式满足于在传染病发生之后,采取限制措施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尽可能减少传染病对社会的危害。规训模式遵循伤害原则,限制的主要是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自由,目的是防止他们传染给健康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很明显,无论规训模式下政府响应多么迅速,都必然具有事后性,只能尽可能减少、缩短传染病的损害,而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综上所述,虽然规训模式成为传染病治理的主导模式使得像黑死病那样波及整个欧洲且持续很多年的传染病未再发生,但是它依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传染病预防、运用更加精细的人口控制手段,就必须引入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和传染病防治的生命政治模式。四、生命政治阶段与福利国家法律范式(一)生命政治模式与福利国家法律范式的关系有些人认为,福利是福利国家所特有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福利自古便有,比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公民津贴制度,中世纪封建国家和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济贫制度。福利也不因程序主义取代福利国家而终结,程序主义乃是在单向度的福利之上强调政治和法律领域的商谈民主。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发展迅猛,分工愈益精细化,社会愈益复杂化,形成了功能分化的诸多行动领域。每个人只能在一定的领域内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而不再能够完全自由地自行其是,对于自己所处领域之外的事务,被压缩到“委托者”的角色,从而受到自主化系统运作的随机性控制。在这种新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从期望机会平等、自由竞争,转而期待日益预防性、反应性的社会福利国家能规范式地通过行政权力的调控手段,来规制社会复杂化所产生的问题。针对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片面强调消极自由和形式平等的问题,福利国家法律范式推动私法的实质化,即国家刻意通过立法与司法的手段来调节私法的财产分配效果,保障经济交易活动中的实质弱势者。在私法实质化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基本权利种类——社会权利,即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给付,以保障个人自由能够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权利。与此相应的生命政治模式要求防范于未然,意图通过强制疫苗接种、公共卫生整治、城市建设规划、全民健康教育等预防措施将传染病扼杀在摇篮中。伴随着政治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医学专家成为政策制定的决定性力量,民众则在政策制定中扮演越来越次要的角色。此外,一方面公民有权要求国家为其提供免费疫苗、健康教育和必要的卫生保障等服务,另一方面公民有义务服从国家的强制接种、健康调查和信息登记等措施。由于积极自由也要得到保障,因此伤害原则已不足以充当自由的边界。可以说,传染病防治的生命政治模式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一方面意味着传染病防治的进一步人道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在这种人道化的表象之下权力全方位的延伸以及控制的进一步加强。(二)天花与疫苗:生命政治模式的诞生在探讨“生命政治”之前,必须首先了解“治理术”。在15、16世纪,中世纪司法国家向现代行政国家转化,接着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转化为治理术。传统的治理艺术建立在传统德性(如明智、公正、虔诚、节制、谨慎)的基础上,而“治理术”则建立在国家理性的基础上。“治理术”建立在政治—军事和治安两大技术的基础上,这两大技术的交叉处是贸易和货币的国际流通:即通过贸易致富,才有可能增加人口、劳动力、生产、出口,进而拥有强大而众多的军队,这构成了政治经济学的基础。“治理术”是由机构、程序、分析、思考、计算、策略构成的总体,它的权力形式是以人口为主要对象的生命权力,它的主要知识形式是政治经济学,它的主要技术工具是安全配置。“治理术”是一种趋势,一种框架,导致了一种不同于主权和法律的权力类型,在个体层面表现为规训权力,在人口层面表现为生命权力。从时间上来看,规训权力先于生命权力产生,因为后者有着更高的技术要求。当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治理术涉及教育、转变个体以及家庭关系和机构方面的治理,是统治他人的技术和自我技术的结合,本部分主要讨论前者,后者将在下文中提及。“生命政治”一词最早出现于《必须保卫社会》()的结尾,《安全、领土与人口》(-)的开头第一次讨论了传染病防治中的生命政治问题。生命政治是治理术的一个方面,它诞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标志着17、18世纪的社会法律模式(主权、法律、合法/非法以及惩罚)让位于一种广义的医学模式(规训权力/生命权力、规范/规范化、正常/不正常以及矫正)。治理术第一次提出了“人口”的政治问题,“人口”是由全面管理个体生命的生命政治制造出来的对象。生命政治不仅对人口进行管理,还对人口进行战略控制,不仅要确保人口的臣服,还必须不断扩大人口的用处。它通过各领域的生命权力管理健康、卫生、食品、性、生育等,使这些内容也成为政治的关键。规训权力与生命权力是平行、互补的关系。规训权力通过个体化、分割、分布配置生产个人以便造就工业劳动力,而“劳动力”这个集群化整体则需要生命权力的管理。如果说规训是身体的“解剖—政治”,那么生命政治则是“社会医学”。集体医疗化的机构通过医疗行政机构等负责公共健康、人口、卫生或者食品的机构对人口进行管理,这种机构在全社会连续不断地划分正常/病态,并强制推行行为、生活、劳动和情感的规范化。天花是痘病毒引起的一种烈性传染病,曾长期没有特效药。痘病毒繁殖极快,能在空气中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凡未患过天花或接种过疫苗的人群都可能感染,一旦感染,很容易产生失明等并发症,病死率往往高达30%,即使愈合,脸上也会留下麻点,严重破相。如果说直到17世纪都是鼠疫的时代,那么18世纪就是天花的时代。天花后来居上,成为当时已知的传播最广泛的流行病,2/3的孩子出生后可能感染天花,对全部人口来说,天花的死亡率约为1/8。人痘接种技术起源于印度和中国,据称可以追溯到多年前的《吠陀经》,阿育吠陀医学记录了7-8世纪的人痘接种活动,更具体的证据源于16世纪的中国,当时人痘接种在中国已成为一种传统做法。17世纪,中东和非洲出现了更先进的人痘接种技术,此后分别向西和向北一直传到土耳其。年,居住在土耳其的蒙塔古夫人给其子接种了人痘。年,蒙塔古夫人将人痘接种带到英国,并使之得以广泛采用,此为欧美疫苗接种的开端。年(切斯特天花同年),多塞特农民本杰明·杰斯廷在妻子和儿子们身上实施了世界首例牛痘接种,接种很成功,但未被世人接受。年,英国医生爱德华·詹纳出版了《关于牛痘的原因和作用的研究》,其中记载了年他本人首例成功实施的牛痘接种,仅仅三年詹纳的成果就成为主流。英国年《接种法》禁止了原始的人痘接种法。不论是人痘还是牛痘,都是确实有效、可以普及、预防性的,这一技术完全超越了当时的医学理论,直到19世纪中叶巴斯德才得以大致阐释其原理,并首次使用“疫苗”(“vaccine”,源于拉丁语“vacca”,即“牛”)这一术语。然而人痘和牛痘的推广还得益于两个支持。首先,二者的确定性和可普及性使人们可以用概率的属性来思考这一现象,也就是说二者得益于统计学的支持。其次,二者得益于安全机制的支持。安全机制与规训机制不同:规训机制试图阻止疾病的发生;而安全机制则通过疫苗激发疾病,将疾病置于可控条件下,使这个疫苗在导致全面的疾病之前就自我消灭,从而通过制造人为接种的小疾病来预防严重疾病可能的威胁。安全机制的这一特征使它深受公共卫生官员的青睐,并最终为所有人接受。17-18世纪医学界使用“流行的疾病”这一概念,它的定义和特征是一种痛苦和一个地区/一些人之间的总体联系。而安全机制对接种的成功与否进行定量分析,对死亡或传染的各种可能性进行计算,将流行疾病的特征重新定义为在一个特定时空中的人口中案例的分布。案例的概念不是指个人的案例,而是把个体的现象整合到一个集体的场域中。在此基础上,疾病进入集体/每个个人的层面,人们得以测定,不同年龄、生活环境、职业的个人感染疾病的死亡率有多大,其接种疫苗的风险以及接种后再次感染的风险有多大,进而人们可以测定什么是危险的。以天花为例,三岁以下是危险的,城市比乡村更危险。不仅如此,人们还得以确定危机,即传播的爆发现象,它以一种有规律的方式发生和消灭,要制止它只能通过自然的更高级的机制或者人为的干预。案例、风险、危险、危机这些新概念预示着一种新的干预形式。规训机制从规范出发,根据规范进行训导,区分正常与不正常。它的目标首先是治疗一切可能治愈的病人,其次是隔开病人和非病人以防传染。然而新的安全机制并不区分病人和非病人,而是从整体上考虑全部人口,在全部人口中观察可能的致病率和死亡系数,即预计全部人口中死于疾病的人数正常情况下是多少,从而就得出了正常的致病率或正常的死亡率这些概念。人们可以知道感染天花的病例的正常分布,或者死于天花的人在不同年龄、不同地区、不同城市、城市中的不同城区、不同职业中的正常分布,这样就可以得出整体的正常曲线,以及各种不同的被视为正常的曲线。安全机制要做的就是“规范化”,即调整这些常态的不同分布,努力压低与整体的正常曲线相比显得异常的曲线,使最不利的转变为最有利的,整体的平均死亡率自然随之下降。规范化的问题取代了规范确定的问题。总而言之,伴随着统计学在公共管理中的广泛运用、新的安全机制的建立以及基于二者之上的疫苗的推广,传染病防治的生命政治模式诞生了。也只有至此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传染病“防治”——不仅要治疗感染者,更要通过接种疫苗防止健康者被感染。(三)19世纪英国《接种法》中的生命政治模式年11月2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罗马天主教纽约州布鲁克林教区诉纽约州州长安德鲁姆·M·库莫关于禁令救济的申请作出判决。多位大法官在自己的判决意见中就该案与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的关系展开讨论。而雅各布森案恰恰向我们生动地展示了那个时代强制接种制度在美国的情况。马萨诸塞州法律考虑到持续的天花大流行,要求个人接种疫苗,或支付5的罚款,或证明自己有资格获得豁免。雅各布森先生声称,他拥有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隐含的“身体完整”的“实质性正当程序”权利,使他不仅可以避免接种疫苗,而且可以避免5罚款,并且不需要证明他有资格获得豁免。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雅各布森的主张,其判决明确了州政府利用治安权维护公众健康的权威性,并为防范政府以公共卫生之名侵犯个人权利搭建了约束性框架。雅各布森案只是那个时代欧美国家普遍推行的强制接种制度的一隅,强制接种制度充分体现了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和生命政治模式,为了保持全文的连续性,本部分将继续研究英国的法律规定——《接种法》。前文中提到,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规训模式只要求国家在传染病发生后采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传播,维持社会秩序,减少传染病对社会的损害。而《接种法》不仅要求政府向广大民众提供免费接种服务,还强制民众接种,并伴随着一套管理制度。强制接种虽然是一种义务,但却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和以生命健康为基础的各种自由为目的。疫苗接种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社会义务,而只有在福利国家法律范式下才有社会权利,一项权利才可能同时又是一项义务。自此,在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消极自由外又增加了积极自由,伤害原则已经不足以充当自由的边界。1.强制接种制度的确立年,英国政府在伦敦开设防疫站,向广大民众提供免费接种服务。年,艾伦伯勒勋爵向议会提交他根据年地方医学与外科学联合会的详细调查草拟的《接种法》草案,并获通过,该法案命令地方当局与正规医生订立协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免费接种,由济贫法委员会负责监管。年5月,议会根据流行病协会提交的改进方案颁布新《接种法》,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婴儿必须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进行接种,否则父母会受到惩罚;地方接种登记员负责告知父母、记录接种信息,济贫法委员会负责发放接种人员的薪资。前文提到,生命政治中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数据统计和安全配置。《接种法》颁布前的深入调查,为政府了解天花病例的正常分布,或者感染/死于天花的人在不同年龄、不同地区、不同城市、城市中的不同城区、不同职业中的正常分布创造了条件,基于此政府得以认识到天花对婴儿的特别危险性,从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