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各项措施,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慈善信托公益委员会在继年编写疫情防控法律法规8期解答后,再次恢复成立京师武汉疫情防控志愿律师服务团,组织律师就新一轮新冠疫情防控中公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分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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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变异后的新冠病毒德尔塔毒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等25种。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2种。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员会发布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德尔塔毒株是目前已被世卫组织标记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