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说法

自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今天小编带来民法典中关于一方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的知识。

甲与乙结婚,甲故意隐瞒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婚后乙得知甲患病一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乙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检察官说法: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婚姻编中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向对方告知被撤销婚姻的疾病类型及认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主要是包括: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严重遗传疾病(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和有关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者、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等)。

民法典将一方当事人隐瞒重大疾病事实而结婚的情形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将婚姻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民事法律主体意志,是对于宪法中婚姻自由精神的体现和贯彻。

文字丨第三检察部

图片丨网络

编辑丨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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