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婚姻关系中关于隐瞒重大

北京最好白癜风医院哪家好 https://m.39.net/disease/a_m7kpmsm.html

一、案件基本情况:

熊大与翠花于年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于年9月在老家举办了结婚庆典,同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熊大与翠花均为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翠花自年开始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医院治疗。年10月10日,翠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熊大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了一个月,熊大起诉至法院,以翠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万元。

二、本案焦点:

第一,翠花患有抑郁症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第二,熊大主张撤销与翠花婚姻关系,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原告熊大认为被告翠花婚前患有抑郁症,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熊大并无证据证明翠花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指的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原告熊大仅能证明翠花自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翠花的疾病并未达到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熊大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熊大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的诉请,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熊大的全部诉讼请求。

熊大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疾病婚姻的效力从无效变更为可撤销,该条款的变动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以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该变动尊重了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一方当事人结婚自由的权利,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婚姻关系中非疾病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

可撤销婚姻具有相对性,只有被撤销的婚姻才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将撤销请求权赋予当事人,由当事人选择行使与否。而且,撤销受时间限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被认定为属于撤销事由中“重大疾病”的,主要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等足以影响婚姻关系缔结的疾病。

四、律师建议:

第一,缔结婚姻关系是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具有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结婚登记前,医院进行体检,在确认对方身体是否健康的同时,也可以发现自身可能存在的一些疾病。

第二,本案翠花患有轻度抑郁后转为中度抑郁,该疾病未达到影响婚后生活的严重程度,经过治疗可以痊愈,在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而且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如情绪低落、经常性忧伤等,熊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翠花朝夕相处,应当具有一定感知性。也就是说,二人相处近五年的时间,熊大不可能发现不了对方有抑郁症的情况。

第三,古语有云“婚姻乃人生大事,岂能当成儿戏”。男女双方对婚姻应当秉承审慎态度,在结婚之前应当全面了解对方情况,包括身体健康、教育情况、人生履历、家庭背景等等,既是对自己人生负责,也是为对方人生负责,更是为了以后子女及家庭情况负责任。

最后,非常有必要的告诫大家,婚前体检真的很重要!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作者所在机构或其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转载请注明:http://www.cbeiyao.com/mfym/10374.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