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街头一女子被割伤晕倒后被送医,医院没有实施抢救并在15分钟后将其转院治疗,当天下午女子不幸去世。医院将其转院的理由竟是没有床位!年10月从法院获悉,医院被判赔偿。
(网络图片)女子金某倒在丹东的一处街边花园旁,民警赶到后发现金某的颈部和左腕部有割伤。于是立即拨打,将医院抢救。结医院15分钟后就被安排转院。此时已经被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失血性休克、脑疝、右颈部割裂伤、左腕部割裂伤,当天下午2点16分,金某死亡。已经被送医抢救,为何仅仅15分钟就被安排转院?金某的亲属说,医院的外科急诊医生未作任何检查和治疗,以没有床位为由告知金某转院治疗。家属认为,医院的外科医生和护士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拒绝为金某实施抢救,延误了最佳治疗抢救的时间,是造成金某死亡的原因。医院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6万余元。(网络图片)医院则辩解称,金某被送医时,急诊医师接诊后立即给予紧急救助措施,并急请专科医师会诊。因不具备后续紧急处理条件,由护送医院。该医院称,证据显示,医院就诊和转院过程中均无明显性失血;患者到达另一医疗机构时生命体征平稳。医院处置得当,无任何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网络图片)丹东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金某颈部及左腕割伤,在医院医护人员签字的转院交接单上显示“我已知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存在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可能;医院”。医院的病历,可见当时金某病情严重,生命垂危,但转院交接单上并没有患者及近亲属签字,医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将患者转院是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是经过了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家属.2元。办理转院具体方法如下:1、转院须由所在科讨论或科主任提出,病人和家属也可向科主任或经治医生提出要求,医院领导批准,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2、医院住院时,还须征得病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有时须报请卫生厅批准,开具证明,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和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治疗;3、对病情较重的病人,医院要派人护送并带上急救药材,估计途中可能有生命危险的,不能转院,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病人和家属也应积极配合;4、转院时应带上病历摘要。X线片等医疗资料最好也带上,可避免重复检查,减少费用。可办理借阅手续,治疗终结出院时,将医院;5、在院内转科诊治时,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必要时由医务部门决定。转出科会派人将病人送到转入科,并交接病情,交待有关事项。转入科又按新入院病人的一套程序进行检诊,写转入记录,并通知门诊和营养室、法律小知识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医方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名誉权,比如构成伤残或负人格评价,患者可以要求医方承担精神抚慰金。二是,医方行为致患者死亡的。三是、医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条件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了;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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