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说法故意隐瞒乙肝病史与他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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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女士与张先生经朋友介绍结婚,婚后仅数月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遂提出离婚,并以其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丈夫同意离婚,但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也不同意给王女士精神损失赔偿,王女士便于近日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定乙肝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丈夫虽婚前隐瞒病史,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最终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求。

关于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丈夫婚前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若构成欺诈,妻子王女士是否能以此为由索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是重大疾病的,需要告知对方。但是关于乙肝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前实践中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多参考《母婴保健法》的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这一条款中认定的重大疾病类型,没有将乙肝囊括在内,乙肝的危害程度与上述条款列举的疾病危害程度并不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指出,重大疾病应是“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参考实际,乙肝的危害程度显然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其次,即隐瞒行为是否属于故意。

在乙肝不属于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丈夫确实没有告知王女士相关病史的义务。但不能仅据此排除存在欺诈的可能,若王女士在婚前明确询问过男方,且男方向王女士做出过虚假陈述,即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不能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本案中,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因不是隐瞒重大疾病,而是双方一致同意离婚。

《民法典》规定了可撤销婚姻,主要针对“因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形。被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案涉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纠纷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分为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损害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主张损害赔偿,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夫妻双方均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民法典》明确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过错方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一般法院会判定过错方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定丈夫没有“隐瞒重大疾病”,二人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丈夫又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的,一般不会支持王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

本期节目内容由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韩冬律师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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